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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電子合同法制化逐漸健全,企業電子簽章怎么弄


 
  •    當今時代是電子簽章的時代,隨著國際“電子簽章化”的潮流的興起,以及全球化的發展,各國已經逐步搭建各國的電子簽章法律體系了,電子合同管理軟件開始逐步流行。
  •  1998年,新加坡是第一個通過《電子交易法》(第88章)(ETA)通過《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國家。大約七年后,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國際合同中使用電子通信公約》,并取代了以前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在通過《聯合國公約》之后,當時的新加坡信息通信發展管理局與總檢察長辦公室一起對1998年的ETA進行了審查,最終達到了2010年的ETA。可以通過電子合同管理軟件來管理電子合同嗎? 
  •     2019年6月27日,信息通信媒體發展管理局(IMDA)與14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新加坡政府技術局,財政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一起并與行業進行了磋商利益相關者,進行了公眾咨詢,以征詢對ETA進一步修訂的意見。審查的目的是增強新加坡作為電子交易中心的地位,并滿足快速發展的數字經濟和新技術的需求。它是在聯合國大會建議聯合國會員國考慮通過《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移記錄示范法》之后通過的。  
  • IMDA正在審查和考慮已收到的對其咨詢的回應。 
  •     那么作為電子合同的先驅,對新加坡電子合同有哪些疑惑呢?
  •      在新加坡,電子合同可以電子方式訂立嗎 ?
  •     是的,只要締約各方的章程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以任何特定(非電子)方式執行合同即可。  
  •     首先,是否可以電子方式訂立電子合同將取決于是否滿足合同形成的要求。   
  • 這些是:

    • 1要約(這是一方對另一方作出的承諾,旨在使該承諾在被接受時具有法律約束力)

    • 2接受該要約;  

    • 3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  
    • 4合同條款的確定性;和   
    • 5考慮,是指承諾者要求并由被承諾人提供的某些有價值的東西(這是法律問題)。 
  •      ETA規定,不能僅僅因為要約和接受以電子方式進行而拒絕了電子合同管理軟件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第6節)。  
  •      ETA規定,除以下所列的除外事項外,電子記錄可用于(并將被認可)在合同形成中表示要約或接受(ETA第11和12節)。   
  •      ETA第8節規定,如果法治要求簽名,或者如果未簽署文件或記錄則規定了某些后果,則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通過電子簽名滿足該要求:   
  •             1使用一種方法來識別進行簽名的人,并表明該人對電子記錄中包含的信息的意圖;
  •              2和根據所有情況,包括任何相關協議,所使用的方法要么(a)就生成或傳達電子記錄的目的而言是適當可靠的;
  •              3或(b)實際上被證明已履行了所述職能。 
    •        目前未列入ETA的事項包括訂立遺囑,可轉讓票據和處置不動產的合同。   
    • 但是,根據2019年6月27日的公眾咨詢,新加坡希望從ETA中刪除這些除外情況。換句話說,新加坡可能很快允許與這些目前被排除在外的事項有關的合同以電子方式訂立,同時承認其法律效力。   
    •      
    •  此外,根據新加坡的《證據法》,電子記錄在新加坡也可以作為證據。 合同管理軟件作為電子合同的管理載體,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 關于要約和/或接受的時間安排,根據ETA,在收件人能夠通過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檢索到該消息時,就認為該消息已收到。如果未指定這樣的電子郵件地址,則假定接收者知道已將消息發送到該地址,則接收時間被視為能夠在該地址檢索該消息的時間。 
  •        以及電子簽章在網絡通信中的規定:對于通過電子郵件進行的陳述或通信,這些陳述對另一方可能具有約束力,也可能不具有約束力,這取決于該協議是否包含“整個協議”條款(即,書面協議包含該協議的所有條款)排除雙方在書面協議之外包含的任何內容,例如雙方之間以前與主題有關的所有草稿,聲明,討論,談判或通訊,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或“不依賴”條款(即,除非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在訂立協議時均不依賴另一方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其他信息,陳述,保證或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