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可知,書面形式的合同不僅僅包括傳統紙質版合同書,還包括其它電子數據等可以有形表現記載內容的形式。那么大家知道用電子郵件訂立的買賣合同協議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嗎?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哦。
以案說法——用電子郵件訂立的買賣合同協議能否產生法律效力
案情介紹:
電子科技公司在一審中訴稱:2009年4月30日,電子科技公司與貿易公司下屬合肥分公司簽訂訂貨合同,約定由電子科技公司向貿易公司供應數字光端機等產品,合同約定了價款、數量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電子科技公司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貿易公司至今未給付尚欠貨款22050元。
電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貿易公司立即給付貨款及滯納金等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案例分析:
電子郵件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數據電文的范疇,雙方在電子郵件上就交易內容達成合意,也屬于合同法認可的合同,關鍵是要確定電子郵件的使用人是誰。
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電子科技公司之所以敗訴,對于通過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無法確認郵件系貿易公司所用,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以電子郵件訂立電子商務合同在實踐中非常常見,一般來說,需要付費的企業電子郵箱必須注冊、繳費,相對較為容易證明其使用人的身份,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但平時人們常用的免費電子郵箱不需要實名認證就可以注冊,如果當事人否認,則很難證明該郵箱的使用人就是對方。
所以,通過電子郵件簽合同時,盡量通過快遞書面確認電子郵箱的使用人。如無法通過書面形式確認,應該在電子郵件中,盡量讓對方透露其信息,以便從內容上通過高度慨然性的證據規則認定,也可以在網上收集該電子郵箱,看看對方有無以自己的名義在招聘、發布廣告等留下,如果有的話可以進行公證取證,在訴訟前還可以通過有效的短信讓對方發送電子郵箱等方法進而證明郵件的使用人,這樣才能使雙方以電子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