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世界建立在信任體系下,我們信任公安機關簽發(fā)的身份證出行登記,我們信任央行印發(fā)的人民幣辦卡購物……而虛擬世界是現實的映射,同樣需要遵循信任法則,只是網絡帶給生活無限可能的同時,也潛藏了無限的貪婪與恐懼,滋生著欺詐犯罪。
如何構建一個透明可信的線上環(huán)境成為我們不可回避的話題。經過近20年的探索發(fā)展,《電子簽名法》《電子商務法》等相繼頒布,《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陸續(xù)修訂相關條款,國家與時代在線上簽約方面已然達成共識:
我們信任CA機構認證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簽名的意識從形成開始,就與個人或者團體的身份緊密結合,像作家簽名售書活動、明星簽名墻、某某人到此一游……而對于簽約行為,則是在簽名的身份屬性基礎上,又賦予了道德與法律意義,表示簽名人對于所簽內容予以認可,在享有某些權利的同時,愿意履行對應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像傳統(tǒng)線下的簽名筆跡,其獨特性與階段時間內的穩(wěn)定性,為契約的真實可信提供了鑒定基礎。而《電子簽名法》也規(guī)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可靠性的認定條件,本質上與傳統(tǒng)簽名蓋章一致(簽約主體可信、簽約行為真實有效、簽約結果不可篡改),只是表現形式進行了線上延伸,以電子數據為載體。
CA機構所出具的《數字簽名驗簽報告》則是對簽名文件提供了如下證明:
1、證明簽名所用的數字證書其持有人身份信息,且簽名時該數字證書有效;
2、證明電子簽名未被篡改;
3、證明經電子簽名后的原始數據(包含文件內容、證據信息等)未被篡改;
4、加蓋該CA機構公章。
綜上,《數字簽名驗簽報告》的實際意義在于,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根據《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CA機構將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提供權威的第三方的電子簽名可靠性證明。
然而,我們發(fā)現在電子簽名應用過程中,不可杜絕的會遇到簽名或者電子合同無效等問題,如:
01 數字證書標識虛假身份信息
申請數字證書時應當對申請用戶進行嚴格的身份校驗,確保人證匹配,同時《電子簽名法》也規(guī)定,電子簽名人在申請證書時有義務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否則將對證書信任體系構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2 場景證據信息缺失
相比傳統(tǒng)數字證書,場景證書的司法實踐模式較為復雜,其有效性和可靠性與固化的證據鏈相關,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參考《數字簽名驗簽報告》判定電子合同完整性的同時,還要通過場景證據判斷事實場景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因此一旦場景證據缺失,將直接影響其法律效力。
03 合同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進一步補充,違反規(guī)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guī)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合同內容本身的合法性亦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
04 舉證期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民事糾紛向來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一旦有效證據未能及時提供,因此導致證據或主張不被法院所采納、認定,可能產生不利結果。
顯然,最終判決結果受諸多因素影響,從用戶注冊、實名認證、風險提示、意愿認證、電子簽名、保全存證、訴訟環(huán)節(jié)等全周期都有可能存在風險。
2019年4月30日,《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guī)定》再次明確電子簽名簽章的法律效力,標志著國家推廣電子簽名簽章提上日程。
與此同時,與電子簽名相關的證據保全也引起了司法機關與各行業(yè)的廣泛關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國法院的互聯(lián)網司法》、《消保意見稿》(人民銀行)等法律條文與行業(yè)規(guī)范中反復強調,服務機構應當對“適當性義務的履行”“合同條款的收悉認可”等過程信息承擔舉證責任。
在現實問題亟需解決與國家政策大力推廣的背景下,平臺客戶需要一整套嚴謹合規(guī)的體系化方案支撐其線上簽約流程重塑。上海復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電子認證領域經營多年,接觸了眾多經典的案源,能夠最大限度發(fā)揮電子簽名及相關應用,提升工作效率,并以“電子簽名”為核心,配套“客戶管理”“文件審批”“文件歸檔”等輔助產品,打造電子簽名安全解決方案,為全行業(yè)的線上服務開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