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規定共14章388條。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條,明確提及了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應用。
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官網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成果,對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公安機關不斷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主動擁抱信息化新技術,打造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執法辦案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背景下,無紙化辦案、電子傳輸案件材料已成為執法辦案的大趨勢。
而此次《規定》對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這一信息化新技術的應用,無疑釋放了一個強烈信號:作為數字應用基礎設施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極大認可,為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撐。
此前,公安部也曾多次發文認可并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用,比如:
· 2018年11月,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中,新增: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
· 2019年3月,公安部召開“通報公安部深入推進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改革,嚴厲打擊’假印章假公文假證件’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李京生表明,電子印章的推廣使用非常必要,公安部將加快推進部級電子印章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動省級電子印章信息系統建設工作。